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
第 80 號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已于2011年2月14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陳 竺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相關的衛生標準、規范,開展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宣傳,預防傳染病和保障公眾健康,為顧客提供良好的衛生環境。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按照規定予以答復。
第二章 衛生管理
第七條 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其經營場所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公共場所的衛生工作,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檔案。
第八條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ㄎ澹┘锌照{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情況;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有專人管理,分類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第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
公共場所經營者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可以委托檢測。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
第三章 衛生監督
第二十三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ㄒ唬┬l生許可證申請表;
?。ǘ┓ǘù砣嘶蛘哓撠熑松矸葑C明;
?。ㄈ┕矆鏊刂贩轿皇疽鈭D、平面圖和衛生設施平面布局圖;
?。ㄋ模┕矆鏊l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ㄎ澹┕矆鏊l生管理制度;
?。┦?、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還應當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第三十四條 開展公共場所衛生檢驗、檢測、評價等業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開展工作,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評價等報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米誀I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的;
?。ǘ┥米誀I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
?。ㄈ┮酝扛?、轉讓、倒賣、偽造的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對涂改、轉讓、倒賣有效衛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注銷。
第三十六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場所衛生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ㄒ唬┪窗凑找幎▽矆鏊目諝?、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的;
?。ǘ┪窗凑找幎▽︻櫩陀闷酚镁哌M行清洗、消毒、保潔,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ㄒ唬┪窗凑找幎ń⑿l生管理制度、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或者未建立衛生管理檔案的;
?。ǘ┪窗凑找幎ńM織從業人員進行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或者安排未經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考核的從業人員上崗的;
?。ㄈ┪窗凑找幎ㄔO置與其經營規模、項目相適應的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設施設備,或者挪作他用的;
?。ㄋ模┪窗凑找幎ㄅ鋫漕A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的;
?。ㄎ澹┪窗凑找幎ㄋ魅」残l生用品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相關資料的;
?。┪窗凑找幎▽矆鏊陆?、改建、擴建項目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的;
?。ㄆ撸┕矆鏊锌照{通風系統未經衛生檢測或者評價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ò耍┪窗凑找幎ü竟矆鏊l生許可證、衛生檢測結果和衛生信譽度等級的;
?。ň牛┪窗凑找幎ㄞk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復核手續的。
第三十八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其他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有關部門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